根據(jù)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1243批次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8期),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1228批次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9期),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1212批次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10期),現(xiàn)將部分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市林梓加盟店銷售的綿白糖(分裝)
不合格項目:總糖分,還原糖分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1年11月18日啟動核查處置,督促企業(yè)對涉案不合格“綿白糖(分裝)”下架、召回處理,當事人共購進100袋上述“綿白糖(分裝)”,因當事人為零售單位,無法找尋具體的購買人員,且在公示召回期內未有購買人員主動上門要求退還涉案“綿白糖(分裝)”。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經(jīng)企業(yè)自查,發(fā)現(xiàn)出現(xiàn)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在進貨過程中未查驗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fā)生,當事人加強了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并落實了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我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1年12月31日對當事人經(jīng)營場所進行復查,復查結果:當事人已經(jīng)改正了違法行為,落實了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綿白糖(分裝)”一事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號:皋市監(jiān)(食品)立字〔2021〕0971-06號),并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60元;2.罰款5000元。
二、如皋市多買便利店銷售的芹菜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上述不合格芹菜的檢驗報告,于2021年11月22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如皋市多買便利店,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jīng)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xiàn)該批次不合格芹菜。當事人共采購不合格芹菜1.219kg,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發(fā)出召回公告,但因無人退貨,故未有不合格芹菜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經(jīng)營者整改、復查情況
已督促如皋市多買便利店排查不合格問題,進貨要走正規(guī)渠道并索票索證,加強查驗,完善臺賬記錄制度。當事人也立即進行自查,發(fā)現(xiàn)自身存在的問題,針對存在問題已進行了相應的整改工作,完善了相關制度。
2021年12月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xiàn)場復查,復查情況如下:
1.當事人已不再購進同類芹菜;
2.當事人加強了對農產品的進貨查驗,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3.當事人加強了對其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教育,需常態(tài)化長效化。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芹菜的行為,我局已立案查處,并作出了皋市監(jiān)處罰〔2022〕040001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三、如皋市蘇浙百貨經(jīng)營部銷售的生姜、香蕉
生姜不合格項目:噻蟲嗪
香蕉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香蕉以及生姜的檢驗報告,于2021年12月15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jīng)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xiàn)該批次不合格香蕉以及生姜。
當事人共采購不合格香蕉4kg,其中1.76kg用于抽樣,其余2.24kg被當事人銷售;采購不合格生姜3.5kg,其中2.04kg用于抽樣,其余1.46kg被當事人銷售。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發(fā)出召回公告,但未有人退貨,故未有不合格香蕉、生姜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生產環(huán)節(jié)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21日向我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當事人在采購涉案農產品過程中,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索要供貨方的資質和進貨票據(jù)、未如實記錄農產品的名稱、數(shù)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當事人在以后購進農產品時,將嚴格履行進貨查驗手續(xù),查驗供貨方的資質、索要進貨票據(jù)、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shù)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2021年12月29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1.較抽樣之前,被檢查單位加強了對進貨查驗義務的履行,進貨記錄較以前有所完善,但仍需進一步加強;
2.被檢查單位經(jīng)營者食品安全意識已加強,但仍要注意保持和進一步強化。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jīng)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以及精品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采購涉案香蕉以及精品生姜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同時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四、如皋范小妖烤魚店的水杯
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一)產品控制情況
接到產品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我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1年12月7日送達當事人如皋范小妖烤魚店,同時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使用上述不合格杯子的義務,并責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對其經(jīng)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xiàn)涉案批次的杯子。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督促當事人進行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為:當日檢查餐具時當班值日人員未檢查到位導致消毒柜未開啟。針對存在的問題,當事人積極進行了整改。1.被檢查單位繼續(xù)把好消毒關,責任到人,確保碗、杯子、盤子等所有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無遺漏并保證消毒質量,做到餐具架干凈、衛(wèi)生、無雜物,每餐一次清理;2.被檢查單位餐具及時消毒,消毒后妥善保存,清洗餐具時嚴格檢查每一個餐具;3.餐具存放兩日未使用的重新進行清洗、消毒;4.責任到人,做到每餐一檢查,仔細檢查到每一個餐具。
2021年12月22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xiàn)場復查,當事人提供了完善后的相關制度及學習記錄,已整改。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使用不符合GB14934-2016標準規(guī)定的餐具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作出了皋市監(jiān)當處字〔2021〕1207-06號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五、如皋市品德超市桃園加盟店銷售的脆薄辣片(調味面制品)
不合格項目:酸價(以脂肪計)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上述不合格脆薄辣片(調味面制品)的檢驗報告,于2021年11月16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如皋市品德超市桃園加盟店,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jīng)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xiàn)不合格脆薄辣片(調味面制品)。
當事人共采購不合格脆薄辣片(調味面制品)10袋,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于2021年 11月16日發(fā)出召回公告,但因無人退貨,故未有不合格脆薄辣片(調味面制品)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生產環(huán)節(jié)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1月16日向我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不合格脆薄辣片(調味面制品),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合格應是在脆薄辣片(調味面制品)生產環(huán)節(jié)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
2.目前我經(jīng)營部對預包裝食品的管理尚不到位,在進貨查驗方面有待加強;
3.工作人員在思想上對食品質量安全還不夠重視。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1.不再購進同種類型的脆薄辣片(調味面制品);
2.從進貨查驗、銷售等多個環(huán)節(jié)加強了對預包裝食品的管理;
3.加強對工作人員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培訓,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2022年1月2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1.當事人已不再購進同類脆薄辣片(調味面制品);
2.當事人加強了對預包裝食品的進貨查驗,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3.當事人加強了對其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教育,要注重常態(tài)、長效。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脆薄辣片(調味面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六、如皋市佳世客購物中心銷售的孜然魚皮
不合格項目:N-二甲基亞硝胺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上述不合格孜然魚皮的檢驗報告,于2021年11月18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如皋市佳世客購物中心,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jīng)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xiàn)該批次孜然魚皮。
當事人共采購該批次孜然魚皮2.5kg,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于2021年11月18日發(fā)出召回公告,但因無人退貨,故未有不合格孜然魚皮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經(jīng)營者整改、復查情況
已督促如皋市佳世客購物中心排查不合格問題,進貨要從正規(guī)渠道并索證索票,加強查驗,完善臺賬記錄制度。
當事人也立即進行自查,發(fā)現(xiàn)自身存在的問題,針對存在問題已進行了相應的整改工作,完善了相關制度。
2021年12月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xiàn)場復查,復查情況如下:
1.當事人已不再購進同類孜然魚皮;
2.當事人加強了對產品的進貨查驗,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3.當事人加強了對其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教育,培訓效果還需進一步提升。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孜然魚皮的行為,我局已立案查處,并作出了皋市免處字〔2022〕040000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將對供貨方如皋市康旺食品商行另立案調查。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進一步落實食品經(jīng)營主體責任;
2.進一步規(guī)范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查驗制度,完善進貨管理臺賬。
七、如皋市盛越百貨經(jīng)營部銷售的赤砂糖
不合格項目:不溶于水雜質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上述不合格赤砂糖的檢驗報告,于2021年11月19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如皋市盛越百貨經(jīng)營部,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jīng)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xiàn)該批次赤砂糖。
當事人共采購不合格赤砂糖50袋,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發(fā)出召回公告,但因無人退貨,故未有不合格赤砂糖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經(jīng)營者整改、復查情況
已督促如皋市盛越百貨經(jīng)營部排查問題,從正規(guī)渠道進貨并索證索票,加強查驗,完善臺賬記錄制度。
當事人也立即進行自查,針對自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已進行了相應的整改工作,完善了相關制度。
2021年12月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xiàn)場復查,復查情況如下:
1.當事人已不再購進同類赤砂糖;
2.當事人加強了對產品的進貨查驗,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3.當事人加強了對其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教育,要注重教育常態(tài)長效。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赤砂糖的行為,我局已立案查處,并作出了皋市免處字〔2022〕040000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將對供貨商南通味之諾調味品有限公司另立案調查。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進一步落實食品經(jīng)營主體責任;
2.進一步規(guī)范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查驗制度,完善進貨管理臺賬。
八、如皋市天虹超市銷售的芹菜、香蕉
芹菜不合格項目:鉛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將不合格芹菜的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如皋市天虹超市,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jīng)營場所進行檢查,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該批次芹菜。
當事人共購進5kg芹菜,被抽取樣品2.7kg,當事人售出2.3kg。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發(fā)出召回公告,因無人退貨,故該批次芹菜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環(huán)節(jié)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日向我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芹菜鉛項目不合格應是在種植環(huán)節(jié)帶入。下一步,我單位將進一步完善索證索票制度,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嚴格審核供貨商資質,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從正規(guī)的渠道采購合格產品。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加強進貨源頭管理,確保從正規(guī)的渠道采購合格產品。進貨時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法索取供貨方的證照以及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021年12月2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當事人完善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對該環(huán)節(jié)進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確保從正規(guī)渠道采購合格產品,今后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購進芹菜和香蕉時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芹菜、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香蕉不合格項目:吡蟲啉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將不合格香蕉的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如皋市天虹超市,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jīng)營場所進行檢查,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該批次香蕉。
當事人共購進15kg香蕉,被抽取樣品2.5kg,當事人售出12.5kg。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發(fā)出召回公告,因無人退貨,故該批次香蕉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環(huán)節(jié)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香蕉吡蟲啉項目不合格應是在種植環(huán)節(jié)帶入。下一步,將進一步完善索證索票制度,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嚴格審核供貨商資質,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從正規(guī)的渠道采購合格產品。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加強進貨源頭管理,確保從正規(guī)的渠道采購合格食品。購進食品時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法索取供貨方的證照以及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021年12月2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當事人完善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對該環(huán)節(jié)進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確保從正規(guī)渠道采購合格產品,今后,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購進芹菜和香蕉時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芹菜、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