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分為哪幾個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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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明確,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shù)額;在并處其他處罰種類時選擇不并處。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內,適用較少、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適用較低的處罰幅度。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內,適用較多、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適用較高的處罰幅度。
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教育執(zhí)法部門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裁量,根據(jù)違法行為主要情節(ji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