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蘇 省 如 皋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4〕皋行復第80號
申請人:張某甲。
被申請人:如皋市公安局,住所地:如皋市惠政路588號。
法定代表人:陳剛,職務:局長。
申請人張某甲不服被申請人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的皋公依答〔2024〕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一、案發(fā)起因是報復陷害、轉立刑事立案不及時。被害人張某乙2020年5月22日上午,在如皋市磨頭鎮(zhèn)人民政府辦公樓三樓趙副鎮(zhèn)長辦公室內,遭劉某甲及其同案共犯劉某乙、王某三人故意毆打致傷,2020年5月22日如皋市局磨頭派出所對“張某乙被毆打案”受理,5月23日立行政案件調查。信息公開得知2020年9月7日將本案轉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二、公安機關四答均證明警方應當主動告知,四份答復均肯定張某乙被故意傷害案件辦理的情況均應當及時答復和告知被害人或其監(jiān)護人、家屬。申請人據(jù)此申請執(zhí)法公開,并無不當。但至目前,被害人以及申請人未收到如皋市公安局關于張某乙被劉某甲、劉某乙、王某三人故意傷害案偵辦進展和相關情況的告知單。三、執(zhí)法公開是法律法規(guī)所確定的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依規(guī)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2月1日作出的皋公依答〔2024〕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依法依規(guī)決定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并送達申請人或者責成被申請人依法依規(guī)向申請人或被害人給予執(zhí)法公開。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程序合法。二、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內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經審查,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為公安機關正在辦理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該材料屬于公安機關行使辦案職能形成的案卷信息,不屬于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故對申請人不予公開。綜上,請求駁回復議申請。
現(xiàn)查明:2024年1月23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遞交《如皋市公安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一份,所需信息內容描述為:“關于2020年5月22日張某乙被劉某甲、劉某乙、王某三人涉嫌故意傷害刑事案……現(xiàn)申請您局提供該案件辦理的相關信息:1.破案告知單及其送達張某乙的簽收回執(zhí);2.劉某甲、劉某乙、王某三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告知單及其送達張某乙的簽收回執(zhí);3.移送審查起訴告知單及其送達張某乙的簽收回執(zhí)”。被申請人于次日收悉該申請。2月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送達皋公依答〔2024〕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主要內容為:“經審查,您申請信息公開內容為公安機關正在辦理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該材料屬于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刑事辦案職能形成的案件信息,不屬于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故您所申請公開的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范疇,現(xiàn)不予公開。如申請人就案件辦理的相關情況有疑問,可聯(lián)系辦案單位:如皋市公安局刑事犯罪偵查中心第三責任區(qū)偵查中隊、辦案民警:杜某”。申請人不服該答復,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2020年9月7日,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乙被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
以上事實有《如皋市公安局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答復內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據(jù)此,政府信息應為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相關信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所制作或獲取的相關材料,屬于公安機關在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刑事偵查職責中制作或獲取的材料,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的范圍。本案中,申請人申請公開關于2020年5月22日張某乙被劉某甲、劉某乙、王某三人涉嫌故意傷害刑事案件辦理的相關信息,該信息系被申請人在履行其刑事偵查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取的相關材料,屬于刑事案件信息,并非被申請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因此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其所申請公開的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范疇,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4日收悉申請人遞交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24年2月1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答復期限符合上述規(guī)定,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如皋市公安局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皋公依答〔2024〕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張某甲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4月26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模姓妥h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